申请人:厦门珀艾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鲁玉(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88790号“珀艾源 PUMOX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属于合法的、适度的艺术化变形,未篡改汉字核心结构,并未构成不规范汉字,整体效果极佳,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一致,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销售场景图片、产品图片、类似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汉字,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