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伦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48714号“CRUMPS' NOURISH THE WHOLE DOG TM/M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品有着长期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英文及中文翻译;相关建厂、品牌重塑报道及翻译;加拿大和美国的注册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