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7227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722789

阅读:118588 2026-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蠡蝉书房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元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22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5976号“V'satelier及图”商标、第718275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上海蠡蝉书房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元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22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5976号“V'satelier及图”商标、第718275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作品,并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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