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沃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瀚天生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71198号“益视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益视立”属于暗示性标志而并非描述性标志,其并非对商品功能的直接描述,也并非所指定使用商品领域的常规表达方式,其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益视立”构成,指定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