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玉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葫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784967号“欧尚一派OUSHANGYIP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木材;非金属地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7417号、第5960033号、第83166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木材;非金属地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木材;非金属地板”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