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雄安新区启鸣山河教育基金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81654号第9、35、36、41、42类“启鸣山河教育基金会Enlighten Future Education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设计与独创,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基础。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名称中核心字号的精准提取,符合商业惯例,未构成实质性差异。实际使用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35、36、41、42类全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创设计说明、宣传图片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启鸣山河教育基金会Enlighten Future Education Foundation及图”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35、36、41、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