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297092号“二郎神祖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郎神祖庙 86297092

阅读:99667 2026-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油市源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97092号“二郎神祖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399291号“二郎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

  申请人:江油市源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97092号“二郎神祖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399291号“二郎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8571180号“9130 二郎神系统”、第43958028号“真·二郎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亦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作品登记证书、搜索引擎截图、二郎神文化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逾一年,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包含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用作商标易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297092号“二郎神祖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郎神祖庙 862970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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