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12130号“MEGAS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GASAN 79012130

阅读:168019 2026-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东格世博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清市正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09日对第79012130号“MEGAS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MEGA SUN及图”的显著识别英文高度…

  申请人:中东格世博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清市正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09日对第79012130号“MEGAS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MEGA SUN及图”的显著识别英文高度近似,且使用在申请人长期主营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市场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带动不良的社会风气,进而造成市场混乱。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品牌,将文字高度近似的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我国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爱企查”检索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权大师”检索信息;争议商标涉嫌抄袭申请人商标、抢注域外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相关的举证信息;被申请人名下涉嫌摹仿、抢注他人品牌及抢占公共资源词汇相关的举证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3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伏发电板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5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任何在先权利,也无具体的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并非申请人所主张在先商标的使用证据,或系自制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在先使用的“MEGA SUN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光伏发电板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人、代表人及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亦难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光伏发电板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9012130号“MEGAS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GASAN 790121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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