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仁和
委托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46976号“明仁齿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48854号“明仁堂及图”商标、第37651359号“明仁堂”商标、第20547839号“明仁堂及图”商标、第82493634号“东哥 明仁及图”商标、第82751513号“仁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疗养院;美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咨询;健康咨询;医疗保健;医药咨询;治疗服务;理疗”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按摩”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疗养院;美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洗牙服务”等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疗养院;美容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牙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