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万寿山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商云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53456号“张元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026492号“张元素”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