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永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无限注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2680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7734号“永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5147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显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