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552878号“霸王舞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霸王舞茗 75552878

阅读:82905 2026-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无锡德妃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今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9日对第75552878号“霸王舞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1350727号“霸王茶姬”商标、…

  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无锡德妃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今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9日对第75552878号“霸王舞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1350727号“霸王茶姬”商标、第67309092号“霸王茶姬”商标、第62257893号“霸王茶姬 CHAGE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多件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百度百科、官网页面、产品照片、店铺数据、门店信息、媒体报道、著作权证书、荣誉证明、品牌授权书、购销合同、订货单、发票、推广合同、推广页面、活动图片、裁定书、判决书、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关于字号、著作权等证据资料。三、争议商标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其申请注册没有任何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以下补充证据:裁定书、判决书、宣传页面、企业信息、商标列表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范兰画于2023年12月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89期(2024年5月27日)《商标公告》上,于2025年4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于2025年12月20日由申请人转让至茶姬(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5552878号“霸王舞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霸王舞茗 755528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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