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市小拳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590300号“U鱼U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5654号、第50124078号、第367483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服务地域差异显著。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