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捍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9447号“捍味脱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实力强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名下的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关的商标已经通过初审或已成功注册,表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以“捍味”二字为核心,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先有诸多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提交了“捍味”品牌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小红书账号、京东旗舰店、拼多多旗舰店、淘宝旗舰店、申请人“捍味”系列商标电子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捍味脱脂”使用在指定的牛奶、腌制蔬菜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称其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标识并不相同,基于此,申请人以在先商标已注册的理由称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