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仁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烁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8219号“东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00896号“东 东洼”商标、第66326782号“东 DONGJIANGJIU”商标、第67059882号“东 JINXIUDONGFANG”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第65654038号“东 锦绣东方 酒”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