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硒硅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大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类第84612712号“硒硅谷Se/Sr/H2SiO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整体不会使公众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硒硅谷”是一个整体,取自申请人的字号,不会与国外知名地名产生联想。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硒”及其化学元素符号“Se”、“硅”以及“锶”的化学元素符号“Sr”、“硅酸”的化学式“H2SiO3”,指定使用在根汁汽水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并且,申请商标中包含的“硅谷”,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