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683336号“上医精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医精诚 85683336

阅读:97359 2026-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聪聪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83336号“上医精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0…

  申请人:常聪聪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83336号“上医精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03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位于不同地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顾问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683336号“上医精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医精诚 856833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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