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6817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681726

阅读:100799 2026-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商界美学悦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81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01253号图形商标、第339349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

  申请人:北京商界美学悦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81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01253号图形商标、第339349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根据审查一致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6817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76817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01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