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耿彬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18558号“我的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06873号“我们的味道 OUR T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力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而是具有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亦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