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玉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BEATS ELECTRONICS, LL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3245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87422号“B1”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5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标性使用。本案中,对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电信网络、计算机网络、互联网、卫星、广播和无线通信网络、提供广播、互联网和卫星音乐节目”等复审服务,第三人为他人提供相应服务才构成对诉争商标的有效使用。第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均显示系AppleMusic流媒体音乐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了在线音乐服务,均未体现第三人为他人提供本案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1287422号“B1”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于2018年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在第41类“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网络提供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非下载预录制音乐和音乐视频”等服务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我局作出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制作、发行以及提供娱乐新闻、音乐方面的广播节目以及录音制品;提供娱乐新闻、音乐方面的不间断广播和音频节目;通过电信网络、计算机网络、互联网、卫星、广播和无线通信网络、提供广播、互联网和卫星音乐节目;提供现场娱乐节目,即,音乐表演;提供具有音乐信息的网站;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网络提供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非下载预录制音乐和音乐视频;娱乐服务,即提供在线音乐回放”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15日至2023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根据法院判决,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性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