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伟伟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立伟
申请人因第41735501号“QINGMUL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479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20年06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馆;汽车旅馆;餐厅”服务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我局经审查作出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479号决定,复审商标在“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2.饭店;3.咖啡馆;4.茶馆;5.酒吧服务;6.流动饮食供应;7.自助餐馆;8.汽车旅馆;9.餐厅”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系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不服撤销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的复审服务为“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2.饭店;3.咖啡馆;4.茶馆;5.酒吧服务;6.流动饮食供应;7.自助餐馆;8.汽车旅馆;9.餐厅”。然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63556号《关于第41735501号“QINGMU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裁定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汽车旅馆;餐厅”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经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2026年03月20日第1976期商标公告。鉴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的注册已经宣告无效,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申请人亦书面同意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