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洁安瑞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成盛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40563号“洁安瑞达 JIEANRU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40664号商标、第5728830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有关决定均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6099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