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花物堂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山东花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47743号“花山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项目,显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63685号、第52645180号、第71872795号、第52758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阻挡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人对第50244853号、第12448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香木;上光剂;香皂;牙膏;香精油;研磨膏;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复审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五、六的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其已丧失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香木;上光剂;香皂;牙膏;香精油;研磨膏;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
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香精油”等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香精油”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