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142724号“鹅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鹅家 49142724

阅读:63048 2026-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领能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1日对第49142724号“鹅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鹅家”是腾讯公司的别称,因申请人之QQ业务的企鹅形象而得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之腾讯视频团…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领能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1日对第49142724号“鹅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鹅家”是腾讯公司的别称,因申请人之QQ业务的企鹅形象而得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之腾讯视频团队已长期、大量使用“鹅家”自称,“鹅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6694700号“鹅厂”商标、第47706000号“鹅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递交了大量恶意抄袭他人在先品牌的商标,且集中于互联网领域,针对前述行为已在多件无效宣告案中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予以规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大量囤积商标并售卖,且多件商标申请抄袭他人知名在先品牌,其行为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网页页面、报道、文章、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裁定书及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4月0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04月0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鹅家”与引证商标一、二“鹅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是在先已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9142724号“鹅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鹅家 491427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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