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博
委托代理人:保定泽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51123号“古皖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9578号“古皖坊”商标、第3169579号“皖古坊”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并公告。鉴于两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51679号“古皖坊”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60030号“古皖贡酒”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