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集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45435号“集致家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0966号、第40201169号、第27425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床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家具;家具;床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