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小军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08945号“华山论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3349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81121051号、第80191900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