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两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60767号“寒潭映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对第33类已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正常经营需要而申请注册的,不具有恶意,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销售单、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证明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