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昊旗光电(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皇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世伟
申请人因第16267363号“Deerg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2676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持续多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图片、厂房图片;
2、销售发货单、微信转账记录图片、订购合同、发票及经销商微信聊天记录;
3、产品宣传册、商品合格证、商品包装定制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4、商品图片;
5、商品销售发货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图片;
6、产品宣传册及商品合格证、视频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4月13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1、4为自制证据;证据2和5中销售发货单为自制证据、微信转账记录未体现商品;证据2中申请人与广东宸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的订货合同显示货物金额为17000元,付款方式为“需方预付50%订金8500元到供方账户,到账后开始生产,生产时间为7-12天,尾款到账后发货”,而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首先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转账金额为17000元,转账记录与合同要求的实际履行方式不一致,故合同和发票不能相互佐证。申请人与福州祥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签订的订货合同仅有申请人一方盖章,无另一方盖章,申请人与福州祥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故合同与发票也不能相互佐证;证据3、6或为自制证据,或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