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沐霖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86581号“MULIN及图”商标(第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17320号、第48261711号、第21944079号、第76145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合同、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兽医用酶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MULIN”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