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24347号“运达思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40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维持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