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61928号“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8702号“CROWN”商标、第66965239号“皇冠及图”商标、第68639585号“皇冠CROWN”商标、第68645521号“皇冠CROWN”商标、第68688417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50242372号“大皇冠”商标、第16102550号“皇冠宝 CROWNTREASURE”商标、第19771519号“煌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或者在撤三程序被撤销全部商品并已公告,或者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八或者被撤销或者被驳回,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