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萨姆艾尔巴道伊(原申请人:胡笙.穆罕默德.胡笙.艾尔.巴德威)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41642号“melu by RubyRo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3253229号、第69424760号、第76930048号、第76808769号、第73136996号(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第G704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与申请人为同一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经转让,现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并生成新的商标注册号G704940D,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几近相同,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