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81265号“贝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91532号“贝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详见第198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