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统赢资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全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9729号“WIN-W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459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且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官网截图以及搜索结果;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合同、送货单、发票、报价单;4、实际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1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出租等服务上。200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13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官网截图以及搜索结果、实际产品照片,上述均为网页及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的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我局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合同、送货单、发票、报价单,上述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