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光辉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4952号“京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复审请求。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27995号“京铺烤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00561号“京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