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672980号“王后雄教辅WANGHOUXIO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王后雄教辅WANGHOUXIONG及图 75672980

阅读:153923 2026-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聆距离(北京)文化科技传播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王后雄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王后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予权信知识产权代理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30日对第75672980号“王后雄教辅WANGHOU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

  申请人:聆距离(北京)文化科技传播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王后雄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王后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予权信知识产权代理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30日对第75672980号“王后雄教辅WANGHOU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王后雄”系列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早已具备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1359891号“王后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84968号“王后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11799号“王后雄教育WHX STUDY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王后雄”与共同申请人企业字号相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鉴于“王后雄”品牌的知名度与良好的发展态势,已经开始涌现出越来越多模仿、抄袭行为,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王后雄”商标的恶意模仿,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市场环境,争议商标若继续有效将进一步损害“王后雄”品牌的显著性,造成品牌的淡化,极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为申请人“王后雄”系列商标,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对标识争议商标的相关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判,进而误买误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王后雄”的抄袭、复制,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其严重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为了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与完善品牌保护,申请人多次围绕“王后雄”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企业查询信息截图、系统界面截图、产品销售页面、相关宣传推广截图、荣誉照片、申请人“王后雄”系列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系基于被申请人的真实姓名“王后雄”的正当注册,系对姓名权的正当行使,被申请人对其享有原始权利与在先使用事实。被申请人早在2003年即已注册使用“王后雄 教育设计”等系列商标,而共同申请人北京王后雄文化有限公司自2016年后才设立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被申请人依法授权申请人以“王后雄”名称开展教材发行与品牌宣传,属合法的被许可使用行为。申请人非但未依法维护许可关系,反而在期后擅自申请注册与“王后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进一步对授权人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合作的基本义务。该行为模式已在多起典型案件中被认定为“内部授权关系中的反向抢注”,属于以许可关系为掩护、利用授权人既有知名度进行反向排挤的“反向攀附式抢注”行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是在广告与市场推广领域保护自身品牌传播行为,并未阻碍他人教育类商标的合法使用。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王后雄文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搜狐文章《马巍:“梦到、做到”的教育追梦人》、在先案件裁决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王后雄教授相关介绍、关于“陆海空立体办学理论”的介绍、王后雄教授个人荣誉及著作清单、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聆距离(北京)文化科技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被申请人武汉王后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共同申请人北京王后雄文化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共同申请人的在先字号“王后雄”,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共同申请人“王后雄”字号及申请人的商标已在争议商标指定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进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早于本案共同申请人的成立时间。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争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以及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抢注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该条款所指的代理代表关系,或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及争议商标的出处已作出解释,并提交了相关宣传和使用情况等证据。且申请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囤积注册商标牟利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仅凭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之事实不能认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恶意进行商标注册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相关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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