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886861号“今园 KEY AREA 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今园 KEY AREA K@及图 16886861

阅读:97489 2026-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小燕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今园科技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4日对第16886861号“今园 KEY AREA 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登记信息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2015年5月6日之前,被申请人于2…

  申请人:马小燕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今园科技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4日对第16886861号“今园 KEY AREA 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登记信息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2015年5月6日之前,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登记,增加了“知识产权代理”经营项目。因此,在争议商标提交申请注册之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已含有“知识产权代理”经营项目,即便被申请人并非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其仍然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经营范围登记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注册,2016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

  经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未备案的,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的主体或者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但有实际证据证明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故其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与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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