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衡乾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4日对第66883196号“衡乾烧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衡昌”“衡昌烧坊”系列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酒类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295781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74号“衡昌烧坊”商标、第52699146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65772号“衡昌烧坊”商标、第62586816号“衡昌烧坊 HENGCHANGSHAOFANG”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坊”商标、第65521719号“衡昌烧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申请人系同地域同行业从业者,其“衡乾烧坊”等商标申请及使用构成针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并投入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购,并损害到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及“衡昌烧坊”商标创意说明;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资料;销售信息及发票;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郑州创造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申请注册,2023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青稞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白酒;米酒;黄酒;烧酒;苹果酒商品上。2023年6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贵州衡乾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烧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八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衡乾烧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文字“衡昌烧坊”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