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海县疆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云
申请人因第55474407号“云亭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251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品牌设计委托合同书、店铺出租合同、门头照片、转账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并且拥有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门店及菜单照片、转账截图、营业执照。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以复印件形式):品牌设计委托合同书、商铺租赁合同、门店及菜单照片、转账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1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门店及菜单照片、转账截图、品牌设计委托合同书、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日期,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其核定服务,上述证据缺乏发票等客观履行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