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地农农业科技(烟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4日对第77020560号“麟安宏福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核心品牌“宏福”已经在全国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940760号“宏福”商标、第5721204号“宏福 HF及图”商标、第5721205号“宏福 H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具有模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的恶意,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申请人及其基地、子公司和经销商的情况;瓮福集团获得的荣誉;“宏福”系列商标获得的荣誉;产品销售证据;广告合同及宣传推广图片;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申请注册,2024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农业用肥;肥料制剂;混合肥料;腐殖质表层肥;化学肥料;植物肥料;海藻(肥料);过磷酸盐(肥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磷;硫酸;肥料;天然磷矿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麟安宏福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宏福”、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宏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