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28168号“索奈克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索奈克斯 74128168

阅读:143316 2026-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台龙源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6日对第74128168号“索奈克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汽车护理产品公司。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SONAX”品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相关…

  申请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台龙源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6日对第74128168号“索奈克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汽车护理产品公司。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SONAX”品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相关公众中享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SONAX、索纳克斯”驰名商标的淡化,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将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432928号“索纳克斯”商标、第16240521号“索纳克斯”商标、第13887568号“索纳克斯”商标、第16240524号“索纳克斯”商标、第7762707号“索纳克斯”商标、第7762744号“索纳克斯”商标、第14639175号“索纳克斯”商标、第16240525号“索纳克斯”商标、第16240522号“索纳克斯”商标、第1类、第2类、第3类、第32类国际注册第613373号“SONAX”商标、第1类、第2类、第3类、第32类国际注册第485175号“SONAX”商标、第12414990号“SONAX”商标、第12414992号“SONAX”商标、第12414989号“SONAX”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841078号“SONAX”商标、第12414986号“SONAX”商标、第12414987号“SONAX”商标、第12414988号“SONAX”商标、第12414991号“SONAX”商标、第12414985号“SON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还摹仿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著作权。被申请人与“红蜘蛛(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上述关联公司曾因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而被法院处以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名下大量恶意抢注商标均已被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不仅受让商标、天猫店铺,还仍旧继续申请与申请人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SONAX、索纳克斯”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主观恶意。结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事实,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并且在知晓这些知名品牌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这种抢注行为难为善意,这种不良注册行为应该受到及时的制止,以免严重损害相关商标所有权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申请人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曾对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提起大量、异议、无效、撤销案件,如被申请人名下第66015067 号商标“索奈克斯”经异议程序被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明知申请人SONAX 品牌的在先权利和知名度,并在受到了相关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依然申请多个与申请人相同、相似的“SONAX、索奈克斯”商标。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分别做出了以下争议商标不予注册、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驳回了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基于相同的审理标准,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申请人及产品简介;2、百度百科相关报道;3、签约仪式;4、展会信息;5、产品目录、发票;6、网店评价及订单截图;7、天猫服务协议;8、经销协议书;9、报关单、外汇凭证、合同、电子回单;10、媒体报道;1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2、授权书;13、判决书;14、企业信用报告;15、裁定书、决定书;16、被申请人天猫店铺的时间戳证据及截图;17、作品登记证书;18、商标档案;19、被申请人天眼查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6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车;挡泥板;缆绳运输车辆”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第2类“防锈用品”等、第3类“去渍剂”等、第6类“汽车车轮锁”等、第7类“自行车组装机械”等、第17类“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等、第20类“非金属车牌”等、第21类“刷子”等商品、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被申请人名下受让有第12类第12301422号“索奈克斯 SONAX及图”、第14449281号“索奈克斯”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前述两商标由SONAX(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后转让予红蜘蛛(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终转让予天台龙源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两商标后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索奈克斯SONAX及图”、“索奈克斯”、“SONAX及图”、“SONAX”等20余件商标,前述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定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名达华仁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主要负责人均系任立业和郑艳华夫妻二人,其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本案申请人“SONAX”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并且,原注册人的原名称SONAX(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变更后的名称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字号与申请人英文商标“SONAX”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与申请人的中文商标“索纳克斯”文字高度近似。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争议商标主观难谓正当,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误导公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而被无效宣告。前述裁定均已生效。

  红蜘蛛(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从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让而来的“索奈克斯SONAX及图”、“索奈克斯SONAX”、“SONAX”等9件商标,亦因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而被无效宣告。前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裁定书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机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防锈用品、去渍剂、汽车车轮锁、自行车组装机械、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非金属车牌、刷子等商品、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SONAX、索纳克斯”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申请人的“SONAX、索纳克斯”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为“索奈克斯”,其与申请人的中文商标“索纳克斯”的文字构成、组成方式及呼叫等方面几乎相同,属于高度近似的标识。并且,引证商标中文“索纳克斯”并非常用汉字组合形式,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前述中文标识高度近似,整体并不具有合理创意来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16等证据可见,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被申请人在天猫开设“索奈克斯”旗舰店,后该店铺经营者由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被申请人,且该店铺在页面中多处标注与申请人“SONAX”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以及将部分商品描述为“德国进口”、“德国”等,可见,被申请人知悉申请人的品牌,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的恶意,同时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十一亦由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后转让予红蜘蛛(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再转让予被申请人处,在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情形下,根据前述事实可认定被申请人与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具有利益往来关系或关联关系,而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注册“索奈克斯SONAX及图”、“索奈克斯”、“SONAX及图”、“SONAX”等商标主观难谓正当,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误导公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争议商标虽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其作为与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具有利益往来关系或关联关系的主体理应知晓前述事实,其又重新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二十一、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索奈克斯”系列商标中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企图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且被申请人未答辩就其实际使用或准备实际使用争议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及提交相关证据。故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正常注册秩序。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128168号“索奈克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索奈克斯 741281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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