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46379号“CLIMA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7500号、国际注册第10190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均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被撤销注册且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