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54236号“中石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34447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