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世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正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97151号“经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2504防水服,2507鞋,2508针织帽,2509男式短袜,2510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2513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申请商标在“2501服装,2501男式短裤,2501男式套装,2512腰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第60901902号“WARP AND WE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19430号“经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255628号“经纬元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908925号“金经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328916号“经纬布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1865839号“经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0263073号“经纬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3331908号“经纬出行无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332668号“经纬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核定商品不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8903228号“经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75628号“WARP&WE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177065号“经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849634号“JENWEY 经纬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26490号“经纬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一、四、九商标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在“领带;帽子;袜;手套(服装)”商品上已被我局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防水服;鞋;针织帽;男式短袜;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婚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九、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腰带”等商品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男式套装;男式短裤”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男式套装;男式短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