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迈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众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70645号《关于第69657195号“MX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诉前调1690号(2024)京73行初78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563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4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尚未终结,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作出时的事实基础已发出根本变化,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复存在,故应当对被诉决定和一审、二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0858220号“明响实业M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3年7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5823469号“米行MI-XI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9724487号“M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人于2020年10月9日注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主体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通常不易对二者的服务提供主体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