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09653号“了滴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了滴太 67609653

阅读:125727 2026-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阳县了的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鱼燕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0日对第67609653号“了滴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了的太”品牌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68328265号“了的太…

  申请人:合阳县了的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鱼燕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0日对第67609653号“了滴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了的太”品牌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68328265号“了的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四、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线下门店、荣誉证书牌匾;2、线上平台信息;3、版权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2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22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根据我局已查明事实,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7609653号“了滴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了滴太 676096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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