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86242号“小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小 13186242

阅读:70284 2026-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四有青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86242号“小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1888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四有青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86242号“小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1888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经销协议及发票、销售发票、消费者评价、订单截图、小小酥投放记录、广告制作承揽合同、广告委托制作合同、产品设计图、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宣传视频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1年09月29日至2024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已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中,并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大量的销售使用。其提交的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在生产经营中长期、持续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1、商标许可使用及相关授权维权声明;2、销售发票、销售清单;3、经销协议及发票;4、京东自营店销售商品的消费者评价;5、网店订单截图;6、小小酥投放记录;7、广告制作承揽合同;8、广告委托制作合同;9、产品设计图;10、外观设计专利证书;11、宣传视频;12、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及撤三答辩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显示的非本案复审商标,部分证据未体现与申请人的直接关系,且复审商标是对产品性状的描述,缺乏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9月0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7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上。经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2876号撤销复审决定在“肉脯;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制食品;肉罐头;蛋;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复审商标现为“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紫菜;牛奶;酸奶;水果色拉;果冻;精制坚果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紫菜;牛奶;酸奶;水果色拉;果冻;精制坚果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及相关授权维权声明、销售发票、销售清单、经销协议及发票、京东自营店销售商品的消费者评价、网店订单截图、小小酥投放记录、广告制作承揽合同、广告委托制作合同、产品设计图、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宣传视频、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及撤三答辩通知书等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紫菜;牛奶;酸奶;水果色拉;果冻;精制坚果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仅以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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