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73253号“西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西卡 17473253

阅读:157318 2026-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巫明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73253号“西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109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巫明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73253号“西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109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109号决定认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官网截图、宣传册及产品目录、微信公众号截图、微博宣传页、产品照片、网络平台产品展示及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21年08月29日至2024年0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纸”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纸;2.淀粉制包装材料;3.纸箱;4.包装纸;5.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6.纸板盒或纸盒;7.纸或纸板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8.水泥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包装用塑料膜;2.保鲜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任何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连续使用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请求从维护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的角度出发,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

  1、西卡有限公司出具的与被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的确认函、企业登记证明及翻译;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和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官网网页、工商信息网页;西卡公司和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百度介绍打印件;

  2、西卡(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宣传册以及产品目录;

  3、宣传册封面照片;

  4、杂志照片及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网页;

  5、德高、西卡的官方京东及天猫旗舰店网页;

  6、西卡天猫旗舰店西卡结构胶、玻璃胶、强力免钉胶产品信息截图;

  7、“德高厨房橱柜家具改色贴膜墙纸”“德高防水防滑保护垫”“德高防水防油墙纸”等产品包装图及订单截图;

  8、西卡随手粘高强度胶粘剂、密封胶等产品包装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收到的证据交换通知书中仅有“答辩理由书”“证据目录”,并没有任何证据,无法进行质证。鉴于此,我局再次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证据再交换通知书》和被申请人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副本),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西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箱”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20年9月20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1.纸;2.淀粉制包装材料;3.纸箱;4.包装纸;5.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6.纸板盒或纸盒;7.纸或纸板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8.水泥袋”商品(以下简称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3、4、8均为自制证据。证据5-7显示的是“结构胶”“厨房橱柜家具改色贴膜墙纸”“防水防滑保护垫”“防水防油墙纸”等商品,上述商品均与纸等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淀粉制包装材料;纸箱;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板盒或纸盒;纸或纸板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水泥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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