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思施
委托代理人:江苏达标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02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的纯图形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2922号“拉百及图”商标、第24057269号“醉享阑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设计理念、视觉外观、识别方式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